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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是公仆 却以主人自居

发布日期:2008/2/2 8:56:41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作者:王石川 点击:240

本来是公仆 却以主人自居
[日期:2008-02-01 02-17-05]  来源:007  阅读:15 次

  编者按:
  官员本来是公仆,但是,有许多官员却以主人自居。岂有此理!
  有鉴于此,纳税人有必要要求那些缺乏纳税人意识的官员务必补好尊重纳税人的课程,做到:“一切为了纳税人、一切服务纳税人、一切方便纳税人”的理念,要把纳税人满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


人民时评:给公务员上一堂尊重纳税人的课,如何?

王石川 
 
2008年01月25日02:14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在正召开的政协云南省十届一次会议上,青联界委员袁野的话引起了许多委员的共鸣:“一些公务员一方面习惯于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另一方面却总是不自觉地把自己当成了群众的‘主人’;把群众纳税视作理所当然,却不把为纳税人尽职服务看成分内之事”。在向大会提交的一份提案中,袁野建议:给全省公务员上一堂以“尊重纳税人”为主题的思想教育课。这则消息令人感怀。税收是国之命脉,税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经济学家茅于轼在《没有理由不纳税》一文中称:“西方人把死亡和纳税看成是人生不可避免的两件事。死是每个人到头来不可逃避的,纳税也一样。现代人都生活在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内,享受着各种社会服务,而服务是有成本的。”

  由是观之,我们必须纳税,这无需赘言。同时,公务员需要上学会尊重纳税人的课。为何这么说?财政从哪里来?税收是一个重要渠道。纳税光荣,人人有责。公务员的“俸禄”哪里来?当然是财政。既如此,公务员尊重纳税人,树立纳税人意识,天经地义,是一个基本的认知底线。纳税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来自宪法的赋予,纳税人纳了税,就必须享受纳税人权利,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主体的纳税人,以享受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的前提,以依从宪法而制定的税收法律为依据,履行纳税义务,以使国家具备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的活动。

  遗憾的是,我们发现,许多时候,纳税人完成了纳税义务,却并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权利,一些公务员享用着纳税人的血汗钱,却尸位素餐,甚至侵吞民脂民膏。有的公务员糜费公共财政,糟蹋纳税人的血汗钱,而且不以为意,振振有辞。于是有人感叹:我们这个社会缺少纳税人意识,应从两方面看待,一方面如由于官僚主义的影响,许多公务员根本没有尊重纳税人的意识。另一方面则表现在普通公民也缺乏纳税人意识,认识不到纳税人是主人,应享有相应的权利。

  尤其需要提及的是,在一些人的思维中,过多地强调了纳税人的义务,有意无意地忽略纳税人的权利,这种宣传不对称无疑不合理,贻害甚深。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宣扬远远不够,这就使得相当多的纳税人并不清楚自己作为纳税人究竟享有那些权利,而作为征税方的政府似乎也没搞清楚自己征税的权力究竟来自何方和如何使用这些权力才是正确的。

  著名学者李慎之先生说过一句话:“千差别,万差别,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和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这当然是老人历经沧桑的真知灼见,笔者认为,我们缺少的正是一种纳税人意识,其实,纳税人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微观体现。

  公民缺乏纳税人意识,除与纳税宣传一般只是强调纳税义务有关,还有不容忽视的另一方面:一些公务员藐视纳税人权利,缺乏起码的公民意识,本来是公仆,却以主人自居,习惯了这种角色颠倒,长久下去,把群众纳税视作理所当然,却不把为纳税人尽职服务看成分内之事。

  有学者指出,每个人的权利都需要得到政府平等的对待和保障,这种保障需要体现在宪法层面的制度安排上,需要体现在法律的公平规则上,也需要体现在行政部门利用公共资源的模式上,缺一不可。有鉴于此,我们需要大力培养和宣扬纳税人意识。一方面纳税人要积极主张权利,另一方面公务员要具备纳税人意识,需要树立“一切为了纳税人、一切服务纳税人、一切方便纳税人”的理念,要把纳税人满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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